问题 | 留置权登记是否有效 |
释义 |
登记后留置权有效吗? 留置权成立时生效。(1) 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是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合同/佣金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没有限制债务的原因,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成为留置权主体。(2) 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权不适用于不动产; B.证券能否成为留置权没有明确界定。(四)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 B.简单占有[非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能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权财产返还债务人后,应视为放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担保法、物权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牵连关系”采用【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为留置权与债权来自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零九条采用“牵连关系”理论,《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的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受到限制不再局限于债权与留置权来自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采用了“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论关系理论: A.应指同一法律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关系; B.应当是同时行使抗辩权的特例。(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到清偿期但尚未清偿。A、 债务已经清偿只是留置权成立/不留置权实现的条件之一[需要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留置权的交付,等待债务清偿,无法取得留置权。留置权的消极因素:。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未作规定]。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占有动产时的债权人义务】: A.留置权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的留置权与其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会支持的。三。债权人的留置权与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相冲突: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确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债权人留置权与合同特别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予留置。占有人丧失对保留财产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律师咨询网站。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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