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是什么 |
释义 | “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在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量刑建议权的概念作出明确而科学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对如何定义“量刑建议权”观点并不一致。争论的焦点在于,量刑建议权从“权”字出发,究竟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派,即权力论者和权利论者。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支持“权力论”。 第一,虽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量刑建议权的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包括对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讲明自己的看法。可见,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发表意见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从量刑建议权的效力来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对案件的审理和法官的判决绝非毫无影响。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时或多或少都会参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法官没有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量刑,一般应有适当的理由支持其量刑。所以说,量刑建议权又是有一定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更多地体现在程序意义上,而非实体意义 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对量刑建议权的概念做出如下界定: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被告人应该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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