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文书和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有哪些表述 |
释义 |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判决书也往往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表述不一,有的甚至出现了严重逻辑错误,特别是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下发后,这种错误更加明显。多数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逾期付款的利息。这种表述没有区别逾期付款违约利息和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能导致重复计算利息的法律后果,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正确的表述应为: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逾期付款的利息。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规定,在所有判项之后应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小编认为人民法院有彻底查明判决所适用依据的义务。因为人民银行利率处于不断调整状态,为了使当事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便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和减少执行阶段的争议,法院应当写明该判决所适用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罚息标准,而不能不负责任地将这一问题遗留至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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