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司董事掐死情妇后焚尸,一审二审判死刑不服,最高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武汉死刑判决被发回重审的第一案。 昨日,武汉中院再次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龙死刑。 1996年,**中融达医药公司原董事陈某和谢某同居,育有一子。2005年,陈*龙又与另一女子同居,因此与谢某发生矛盾。 2006年2月19日晚8时许,陈某从仙桃返汉,前往谢某居住地。谢某提出与陈办理结婚证,陈不肯,双方发生争执。陈一怒之下掐死谢某后,纵火逃离。 经省市法院两次开庭审理,陈某均辩称没有杀人放火,是公安机关逼诱供致其作出有罪口供。 去年1月,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认为此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并撤销对陈某的死刑判决和裁定,发回重审。 昨日庭审中,武汉中院认定,陈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整个讯问审讯过程在录像监控下完成,其供述犯罪经过清晰流畅,且与案件审理认定的证据相印证。陈的诱供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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