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近几十年的发展,法制化程度已经变得非常先进,人们都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生活中保险已经很多种类出现,每个人都参与了保险,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在日后发生意外事故就会得到一定的高额赔付,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那保险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人寿保险合同抗辩的介绍 (一)规定两年内出险无论何时报案均属可抗辩 针对两年内出险一些情况,国外通常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比如美国的多数州往往在人身保险单中对不可抗辩条款约定为:在被保险人在世期间,自保单签发之日起至保单生效满两年后,我将不会对本保单提出抗辩。这意味着,在两年抗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必须存活,被保险人在可抗辩期内身故,则保险人永远可以提起抗辩。实际上,可以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 两年(可抗辩期)内出险,但拖延到两年后(不可抗辩期)报案申请理赔的情况作出统一的规定:保险人永远可以提出抗辩,而不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亦即在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二)规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 无效合同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1)新保险法第31条明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都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不可抗辩的问题。 (2)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允许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会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体处在危险之中。 (三)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的现状 如今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寿险市场还没有完全得以适用。中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这是历时4年,中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 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8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不可抗辩”规则首次引入。 二、针对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 (一)解决“理赔难”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二)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李滨律师表示,“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阻碍和遏制了人们对于保险这种非渴求商品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 保险的最大作用就是降低意外事故给自己生活的影响,通常情况下都会买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为日后的生活多几条保障,法律的不断普及,如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法治化很高的社会,对于保险的相关法规在不断的完善,确保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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