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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高某称"被出书"诉出版社销售商索赔35万
释义
    今日上午9:3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被告方出的是伪书
    高子X诉称,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于2010年12月出版发行了《悬崖边的辩护》一书,该书作者署名为“高子X”,封面使用原告照片,封面内页印有详细的作者“高子X”介绍,该“作者介绍”与原告身份和经历一致,全书均以第一人称叙述。但实际上,原告从未写过《悬崖边的辩护》一书,也从未写过任何所谓的“办案手记”,此书完全是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假冒原告之名制作并出版发行的伪书。
    原代:被告一出版社制作并出版发行假冒原告署名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明显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被告二**村图书大厦出售假冒原告署名作品的行为,也同样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35.3万元。
    被告:原告同意并指定转机作家写成
    被告方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出版社代理人表示,该书的编写是经过原告同意由传记作家石X进行编写完成的,原告非常明确对作家石X的委托和指定行为。
    被告一代:原告自称自身事务繁忙,委托传记作家石X对资料进行编辑写作整理。由于涉案图书是属于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因此石X采取了大量第一人称的口吻。依据著作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署名原告为该书的著作者。不属于假冒原告的名义,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涉案图书首期的印数共计一万册,于2012年12月入库,在原告提出停止发货后,被告一立即停止了发售,并且通知各大书店下架涉案图书。后来也没有加印或再发。
    被告图书大厦答辩认为,原告对**村图书大厦提出的诉讼无法律依据。被告二有证据证明销售的涉案图书系从正规渠道进货,该图书的来源合法不存在违法销售的情况,因此被告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图书大厦代理人还说,销售涉案图书数量很少、利润同样很少,被告二共进货涉案图书272本,销售268本,丢失4本,库存0,获利很少。被告二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被告出版社在回答法庭询问时表示,出版社曾拟《图书出版合同》,但因高子X不认可其中第三个条款的内容,双方就改签订了《图书出版同意书》。
    原告指出,该同意书只赋予文化艺术出版者编辑图书的权利,而非以原告名义出版并以第一人称写作办案手记。
    被告一代:我方认为第一人称陈述部分及本书书稿,全部是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的原始书稿进行出版,其中第一人称表述部分是石X进行创作,被告一并未对此进行编辑和修改。
    原告申请追加石X为共同被告,审判长宣布法院追加当事人后另行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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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