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期限是什么 |
释义 |
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否为六个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不是六个月,而是一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消灭: (一)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具有撤销权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所谓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解除权人根据其单方面意思使合同及其他法律行为追溯消失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们普遍认为它属于形成权,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将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在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具备资格。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而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是表达错误或瑕疵意思的一方,即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一方为主体,有时为双方),因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利益而遭受严重损害的一方,以及被欺骗、胁迫和处于危险中的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客体应当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图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双方不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相一致,即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不同于撤销权持有人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外通过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其意图而行使的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进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III.合同解除权的排除期 合同解除权是指具有解除权的人享有的解除不真实但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为了消除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合同明显不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排除期,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t及时,他将失去该权利。 以上是由luba.com内容编辑的关于撤销权的相关信息,我们了解到,撤销权为一年而不是六个月,因此双方可以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撤销不得逾期将导致违约后果,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希望您能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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