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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关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1、 中国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放弃撤销权。如果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原因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具有撤销权的一方有权撤销合同,但当事人的撤销权不是无限的,即享有撤销权的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通常只涉及一方当事人意图的不真实表达,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类合同的后果,法律将使此类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不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发展;同时,也可能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因时间过长而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基于这一考虑,各国立法往往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此期限未行使的,解除权人将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对撤销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一年以上,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借鉴国外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在我国的行使期限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即:,在这一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方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该方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关于何时计算期限,本条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为可撤销合同的解除期限,即:,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计算。本规定中的“1年”为排除期,不包括诉讼时效。换言之,在这一期间,没有中断或暂停这一期间。“一年”是固定期限,有撤销权的一方不能要求延长期限。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放弃撤销权。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一是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放弃撤销权。明示放弃撤销权是一种典型的撤销权处分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表达。任何默示方式均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二是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无需向该方当事人明确。他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例如,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一方自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向另一方索取合同规定的债权。例如,有撤销权的一方不申请解除合同,而是以违约为由起诉另一方,这都是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当事人表示愿意以自己的行为受合同约束,并放弃了法律应享有的撤销权
    

在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其法律效力是解除权消灭,合同具有绝对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样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在可撤销合同中行使解除权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具备资格。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而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是表达错误或瑕疵意思的一方,即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一方为主体,有时为双方),因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利益而遭受严重损害的一方,以及被欺骗、胁迫和处于危险中的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客体应当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图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双方不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相一致,即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不同于撤销权持有人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外通过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其意图而行使的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进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根据本合同第55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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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3:3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