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贪污罪的主体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三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谈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先说说国家机关。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党的机关和政协机关,在这些机关工作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准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全部由国家投资设立或者兴办,人员由国家的人事和劳动管理部门聘用,并由国家提供全部经营或者活动费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是指委托和派遣,即由上述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直接派出并代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在被委派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的主体为国有单位。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从事公务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其从事公务可以是由法律所直接加以规定,也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权。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此类主体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能活动,并非公务行为,也不是依照法律而进行,而是受委托产生的。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法律规定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委托的方式较多,目前主要是指承包、租赁、雇用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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