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对于某些事项,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这些条款的签署完全取决于雇主和工人的意愿。双方可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因此,它们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其他事项。(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为了解对方情况而约定的特定期限。试用期也是企业和新员工进行双向调查和熟悉的时间缓冲。企业应调查新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新员工也会检查他们是否愿意在企业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商业秘密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企业生产经营的商业秘密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事先没有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企业往往难以在工人有意或无意泄露这些商业秘密后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补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和员工的违约责任培训术语培训是一种教育和培训过程,旨在根据职业或工作的要求发展和提高工人的职业技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当雇主为工人提供技术培训的特殊培训费用时,最好签署培训条款或协议补充保险和福利条款 补充保险是指除国家基本保险外,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保险,用于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社会保险需求的意愿。补充保险不受国家强制性统一规定的约束,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一般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通讯补贴、子女教育等,以及用人单位为满足职工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例如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只是几个重要的约定事项,并非全部。雇主和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条件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约定的条款不是必不可少的。由于这是一项约定条款,雇主和工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3)约定的条款不能取代必要的条款。法律事项不能被协商确定的事项所取代,否则,部分劳动合同将无效或失效 (4)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劳动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概括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穷尽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除法律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双方还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条款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在复杂的就业环境中,越来越多的具体约定条款可能对雇主和工人都更有利。在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时,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条款,如兼职申报条款、劳动合同中止条款、工作交接条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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