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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剐蹭到出租车的误工费怎么赔偿?
释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了私家车,但难免会有刮擦,如果是自己的全责刮擦了出租车,除了常规的赔修车费以外,车主会认为还需要赔偿出租车司机份子钱和误工费,但这种要求是否是合理应当的呢?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将对该问题从法律层面上为您解析。
    份子钱不用赔.份子钱是出租车司机向企业上交的承包金的俗称,它是出租车司机取得劳动工具的方式。交通事故只是造成了因为修车而失去了运营收入,并未伤及出租车司机与企业的承包关系,或者说交通事故并未损害出租车司机取得劳动工具的方式。因此,份子钱不用赔,出租车司机索赔份子钱的说辞是:停运期间他要支付份子钱.这个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否则要赔的就太多了,停运期间他要支付通信工具的月租费吧?停运期间他要吃饭吧?得支付生活费吧?停运期间他要支付房租水电费吧?还有孩子的入托费,....等等,当然,我倒不是说赔不起,关键是他能数得过来吗?我们赔什么,取决于我们损害了什么,而不是取决于出租车司机需要支付什么,如果他这种支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我们赔,否则,就不赔。
    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
    二.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损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模拟法庭开庭了.
    将本案相关人等带上堂来,被侵权人(当事人,出租车司机), 侵权人(也就是全责方), 保险公司(他们是被第二十五条弄进来的,只有这样才能有第十六条).
    根据第二十九条,今后既没有"直接损失" 也不再有"间接损失",唯有第十五条所列的"财产损失",对于出租车来说,它包含二项, 车损费用和停运损失.既然是财产损失,那由于车险属于财产险,自然就有第十六条----由保险公司赔.
    这时,误工费就容易喷了,"误工"就是耽误工作, 对于出租车来说那就是停运, 既然停运损失已经赔了,也就赔了误工费了.
    现在,回答标题的问题吧, 拿什么赔你,出租车的份子钱和误工费? 答案是,前者不用赔,后者(专业的说法应是停运损失)拿保险赔.
    至此,曾经的纠结貌似真的可以随清凉的秋风而去了? 还要稍等,原因是,当你拿着该解释向保险公司索赔停运损失时,他会反问你:"你难道连死猪不怕开水烫的道理都不懂吗? 你去告吧,你告了我就给,不告,打死也不给",真是应了那句话,不愁死猪不怕烫,但愁死猪耍无赖.保险公司利用当事人起诉时的麻烦当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司法威严的亵渎.但这就是现实,在曾经的纠结随风而去之前,我们必须面对.
    事故发生后,全责方应及时提醒出租车司机,停运损失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以尽量减少实际损失,咋突然蹦出来个"实际损失"? 这起源于停运损失前面的一个词,"合理",它不太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却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合理的未必是合法的,但合法的必须是合理的.
    当事人有索赔的权力,同时,当事人也有实事求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在法律上,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明明3天就能将车好,却要主张10天的停运损失,其结果可能是连这3天的停运损失都得不到赔偿.原因很简单,当事人在主张其权力时,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具有合理性.
    赔偿的是损失,当事人不能借此机会通过狮子大开口来赢利,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因此,尽量减少实际损失是永恒的法则.曾经附着在出租车上的一些神秘魔咒如今已化为乌有,对全责方来说,出租车与普通的非经营性车辆无任何区别,在现场能私了则私了,如他狮子大开口,就通过保险给他修车,他其它的索赔主张一律让他通过诉讼来解决.这样一来,当事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我认为该解释的实际意义不仅在庭审,更在事故现场,彻底杜绝了狮子大开口.
    接下来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对象当然是停运损失,首先,停运损失来源于营运收入, 因为有营运收入才会有停运损失,但是停运损失又不等于营运收入,道理很简单,假设营运收入是200元,为了这200元的营运收入需要支出20元的燃油费和税费. 现在停运了,200元的营运收入损失了,但同时20元的燃油费和税费也不必支出了,因此,停运损失不是200元,而是180元.当然,这里的20元只是为说明营运收入与停运损失的关系,实际这20元还可能包含其它项目.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先要确定营运收入,才能确定停运损失.
    确定营运收入最简单的办法是根据以往的完税记录,但如果当事人提供不了这些记录是否就能不赔呢? 显然不能,我们不能因为无法得知某事物的量就否定其存在性. 当事人会主张以份子钱的数额来作为停运损失的赔偿额, 注意,如果说赔份子钱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以份子钱的数额来作为停运损失的赔偿额,法院是支持的,道理很简单, 营运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后肯定大于份子钱的数额,否则无法运营.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张的数额并未超过停运损失的实际值.
    至此, 当庭宣判,闭庭. 判决结果已无悬念.
    现实生活中会有极个别出租车司机蛮不讲理,非要责任方给他赔偿除了正常误工费以外的份子钱,这种情况是不可合理的,可以寻求警方帮助,当然,尽管这样的行为可以减少合法权益的损失,但还是不要产生刮擦为好,安全行驶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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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