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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和履行
释义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同一标的物上,所有权已经存在的,不能成立。
    

2。在同一标的物上,具有占有内容的其他物权不得超过两项。例如,同一标的只能设定一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同时设定两项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用益物权一般是不动产物权,因此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只能发生在不动产上,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一般不以占有为内容。物权的排他性可分为强排他性和弱排他性,其中所有权的排他性最强。同一标的物不允许多重所有权。二是其他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多个具有占有内容的其他物权。排他性效果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其他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但同一内容的物权不得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但同一种物权除外。例如,同一不动产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但由于优先权不同,交换价值范围不同,不属于同一内容的多个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若干物权:
    

(一)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具有占有内容的其他物权与不具有占有内容的其他物权在同一物上并存。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抵押权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
    

(3)不作为内容占有的其他几种物权可以在同一物上共存,例如,可以在企业的设备上设置若干抵押权。首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控制权,承租人可以在不受他人意志或行为干涉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对租赁物的控制和处分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承租人对租赁物收益的使用权、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我国《合同法》第217条和第225条规定了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收益,第223条和第224条规定了改良和转租。承租人享有的用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反映租赁物的物权特征。第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是排他性的。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占有是承租人控制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占有是对租赁财产的事实控制,占有租赁财产也为承租人控制租赁财产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性。一旦占有权存在,就应该加以保护。因此,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后,不允许以占有作为对租赁物的权力而确立其他权利,这也说明该权利具有排他性。第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优先权。
    

以上是小编解释的“产权的排他性效力和履行”。由此,我们可以大致理解,不能共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权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事物上,因而后续的财产权就不能成立,这是财产权的世界性和排他性的体现。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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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