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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拾物索酬有悖人情却无悖国法
释义
    西安人杜合兵,因为向失主索要保管遗失物的50元费用,被派出所的民警当作盗窃“嫌疑人”。事后,一名派出所领导坦言,他也是通过此事第一次知道《物权法》的相关规定。(12月3日《华商报》)
    这真是一个有趣的故事——今年11月28日下午,43岁的杜合兵在西安市南二环长安路立交桥附近捡到一个钱包,内装一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还有一张购物收据,上面记有电话号码。此日,杜合兵按此号码打了过去,接电话的正是失主。两人商定,杜将钱包送到约定地点,白迪(失主)给杜50元钱。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两人见面以后,当杜合兵刚刚见到白迪,她身边就冒出俩个男子,其中一个掏出警官证说:“我怀疑你是嫌疑人,跟我们走一趟。”随后杜合兵被带到北院门派出所,后由于管辖权不在此处,他们又被转送到南大街派出所。南大街派出所一名民警,在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开始询问。而他显然对杜合兵要钱的行为十分不屑,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要钱没有道理。而杜依《物权法》予以回应,双方闹得很不愉快。看到杜和警察争了起来,白迪很是着急,她同意给杜50块钱,希望杜不要再告警察。但杜合兵此时却不接受,坚持要讨个“说法”。
    一件虽然不大的事情,却关乎到法律条款的严格执行,而恰恰在法律条款上,警察的认知极不到位。《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第112条) 由是观之,杜在向白告知归还失物时索要酬金,白也予以承诺,完全就合理合法。既与道德无涉,也与传统无关。所以发生“对立”,皆因公安民警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疑罪从有的惯性思维。因此,这件带有喜剧色彩的事情,就有了两点有益的启示——
    启示一,一部法律法规,真正的贯彻实行落到实处,体现法律的本来旨义,有赖于公民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法律条款的执行程度,也不是“颁布了”就能解决。需要不断的学习领会。要不是杜先生执意较真,民警的软肋焉能暴露,执法水平又焉能提高。可见,普法不仅对一般公民必要,对专业如民警者,也同样轻视不得。
    启示二,法律体现了一定时代的道德水平,但和道德未必相同。固然,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情也是仁爱之心,但不能把道德诉求当作法律条款,更不能无端怀疑别人。换句话说,实物索酬也许不合人情,但却无悖国法。因此,执法人员成见清零、摒弃思维定势,不但需要勇气,而且是可贵的职业品质。从这点上说,南大街派出所向杜先生当面道歉,朗读《物权法》有关条款,组织干警补习法律,实在值得赞扬。
    
    引用法条:
    [1]《华商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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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