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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调模式
释义
    当今世界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选择模式。该模式以早期英国及英联邦国家采用。根据该模式,受伤职工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两种赔偿制度的一种,其选择一种制度的同时则意味着对另一种制度的放弃。目前该模式已基本被废弃不用。原因在于,一般情况下如果职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虽然可以较快地获得补偿,但根本无法弥补自己所受损失,因为工伤保险赔偿数额往往很低。反之,如果职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有获得较高赔偿金的机会,但一方面其诉讼过程漫长,职工得不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诉讼结果胜负不定,处于弱势的职工抱着对法官的不信任态度往往舍难取易,选择工伤保险赔偿,选择模式名存实亡。
    第二,兼得模式,也称相加模式。该模式为当今英国适用。根据兼得模式,受伤职工可以同时通过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这两种途径主张权利,获得两份赔偿,而且赔偿总额也没有限制。兼得模式与其他几种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对工伤职工极为有利。尤其是在工伤保险赔偿数额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兼得模式无疑是对工伤职工最为有力最全面的保障。但是,有学者提出,兼得模式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收益”的法理不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第三,取代模式,又称替代模式、免除模式。该模式主要由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采用,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该模式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也就是说,用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侵权损害赔偿。取代模式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而且工伤保险赔偿程序简便,可以缩短诉讼过程,节约诉讼成本,受害职工可以得到及时给付。但是取代模式剥夺了工伤职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程序的权利,毕竟经由侵权损害赔偿程序获得的赔偿金要更高。
    第四,补充救济模式。目前日本、智利及北欧的一些国家采用该模式。该模式认为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害范围。补充救济模式一方面分担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职工有获得较为完全补偿的机会。但也有反对该模式的学者认为,该模式与单位投保的初衷不符,会降低单位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会产生已经通过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处理而继续要求单位承担补偿责任的大量劳资纠纷出现,使得工伤赔偿保险程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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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