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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解散类型事由有哪些?
释义
    一、合伙企业解散类型事由有哪些?
    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企业清算人执行哪些事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有些合伙企业经营业绩较差资不抵债,或者合伙人决定解散,或合伙期届满,都可能会解散,这是合法解散的情况,如果合伙企业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处罚的,企业也可能会被注销解散,企业结算要经过清算程序,清算组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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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