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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国对患者举证责任减轻的规定
释义
    各国对患者举证责任减轻的规定
    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衡平医患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实现诉讼武器平等、减轻患者举证责任,是各国法律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英美法——事实自证原则
    事实自证原则(the doctrine of res ipsa loquitur),原意为“事情不言自明”,即允许陪审团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根据一定条件推断加害人具有过失。根据英美各法院审判实践及各学说,成立事实自证原则的构成要素包括:(1)事实本身系一种欠缺过失通常就不会发生的损害,即无过失则无损害。(2)被告对导致原告损害的器具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可以理解为过失必须是在被告对原告的职责范围之内。(3)对于此损害,包括原告及第三人在内的其他可归责原因已被证据充分排除。事实自证原则适用的主要情形有:手术后医疗器物在患者体内的遗留;手术部位的错误选择;患者的受伤部位与意欲治疗的部位毫不相干以致被认为是一种“不寻常损害”;因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场合,也有可能适用事实自证原则的余地。
    事实自证原则本质上是一种间接证据形式,在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被告存在医疗过失时,适用该原则而使过失得以推断,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日本——过错大概推定
    过错大概推定是指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一般情况如果没有过失损害就不会发生,原告如果证明发生了损害和一般情况的存在,那么就可以初步推定被告具有过失。被告再就其没有过失承担反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具体到医疗侵权中,患者须证明医师有诊疗患者的事实及患者因其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同时必须证明这种损害的发生违背了经验法则,方可推定医师在医疗上有过失需承担责任。医师则须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当时医疗水准,依据当时临床医疗水平的医疗行为但仍无法回避对患者产生损害的情形下才可以免责。
    “大概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负担,其主要用于过失的证明,因此也有人称之为“过失的大概推定”原则。
    德国——表见证明
    表见证明也叫表面证据规则、表现证明,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的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事物,由一定客观存在事实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一般而言,在生活经验上,若A存在则B通常存在的情形下,推认B存在的证明方式就是表见证明。表见证明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过失和因果关系。比如,在手术部位遗留手术的器械或者纱布的话就可以认定医生的过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它单纯的适用经验法则,要想推翻原告的举证,被告只需要提出反证动摇法官自由心证即可,而原来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告就又必须再就其主张事实继续证明,直到法官自由心证确定为止,否则视为举证责任未完成。德国通说认为,“表见证明”是在自由心证范围内适用经验法则的问题。德国对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还发展出举证责任转换和证明妨碍理论,因为适用范围等差异,文章不对两者具体阐述。
    德国“表见证明”只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失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区别于一般的事实推定。以各种特殊具体侵害事实存在为由,将上述类型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因果关系事实的存在,从被害人改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其实在德国,早期的医疗过错责任都需要患者举证。因为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调整医疗纠纷问题,实践中德国法院通常都以判例的方式,对民法无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定分配举证责任时灵活适用法律、具体裁判,从被害人改由加害人负担举证责任。患者举证责任得到很大程度的减轻,最主要的两个:一是医生有重大的医疗操作失误,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倒置;二是,如果医生没有进到记录义务时,被发现的,举证责任也会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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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