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
释义 | 当前,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找难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何扩大查找途径?检察机关在其中能否有所作为?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法国的做法或许可供我们借鉴。 民事执行案件大多数是金钱请求权的执行或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因此,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查明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展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从已有的改革来看,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明制度却一直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有的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执行改革的绊脚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地方法院的实践探索表明,改革主要围绕着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三者的责任分担而展开。目前的阶段性成果是查找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由法院完全承担责任到执行当事人适当分担的局面已经初步形成。然而,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找难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扩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是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此,笔者对法国检察机关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制度作简略介绍,以期对我国的执行改革有所裨益。 同欧洲其他国家的情况相似,法国的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明制度要求被执行人有义务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机构(在法国指司法执达员)负有查找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职责。但是,在法国,检察机关负有协助司法执达员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或情报的义务,这是1991年法国执行程序改革赋予法兰西共和国检察官保障执行依据得以执行的使命的体现。检察机关的情报收集义务使得法国做法独树一帜。 一、改革的背景 各国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也会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无法实现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可能不了解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雇主的地址、不清楚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法国也不例外。1991年民事执行改革以前,法国法律虽然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执达官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报,执达官也可以请求公共力量协助,执达员不得不请求公共力量协助的,应向省长提出请求(《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第五十条第一款),但法令对公共力量予以协助执行义务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第五十条第三款仅仅规定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拒绝给予协助的任何决定均必须说明理由;在两个月期间内不给予答复的,等于拒绝。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拒绝动用公共力量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存在着公共权力机关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定,这导致实践中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或金融机构没有充分协调,司法执达员查找被执行人情报时往往遭到公共力量以保密义务为由不予充分回答,其结果是司法执达员不能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判决因而无法顺利执行。 从法国执行程序法条文来看,司法执达员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上并没有多大的权力,为了强化执行时效性,扩大司法执达员的查找权迫在眉睫。为此,“在该条立法阶段,曾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规定执达官作为收集有关情况的主体,直接享有收集被执行人情报权;二是通过扩大执行法官权限,让执行法官行使收集债务人情报权。前者因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隐私而遭质疑;后者因与执行法官的职责相冲突而被否定,因为执行法官在整体上作为司法法官的一员,为保护其中立地位就不应当直接参与收集情报活动”。作为上述两种方案的妥协之结果,法国立法当局采取了间接扩张的方式,即将收集债务人财产情报规定为检察官管辖事项,并由承担关注执行义务的检察官负责具体实施(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第十一、十二条)。 二、法国检察机关情报收集程序的内容 根据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和《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的有关规定,检察官收集被执行人财产情报的程序是: (一) 司法执达员申请 有权向检察官提出收集债务人情况的申请人是司法执行官。但是执达官在提出申请前应当独立行使收集情报活动,对没有努力进行过收集情报活动的执达官,检察官可以命令进行追加调查。为此,执达官在申请时应当附有证实其为收集情况进行种种努力均无结果的说明和执行依据的复本,还应当说明请求进行哪些收集情况的工作(《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检察官可以根据执达官提交的各种资料,对所提申请作出不予执行的答复,并命令执达员补充收集情况,或者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事实确认。经补充收集情况之后,司法执达官可以提出新的申请(《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第五十四条第四、五款)。 自执达官的申请提出起经过三个月期间,如检察官仍无答复,即推定为申请未被接受(《民事执行程序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由于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因此如果检察机关懈怠拖延的情况下,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针对国家提起追究赔偿责任之诉。 (二) 检察官收集情报的对象和范围 检察官收集情报的对象主要有国家或地方各省、市镇的行政部门,由国家地区、各省市镇行政区准许租赁或受其监督的企业,受行政机关监督的各类机构与组织和经法律授权设置存款账户的机构。检察官在要求上述被收集情报人提供情报时,他们不得以保密义务为由予以拒绝(《民事执行程序法》第四十条)。实务中,因为法国中央银行保存有各银行账户,所以该银行的数据库成立检察官收集被执行人情报的主要对象。通过法国中央银行数据库,不仅可以确定执行债权所需的被执行人存款,而且还可以查明被执行人的住址。司法执达员获知检察机关查明的拥有被执行人账号的银行的地址后,司法执达员有权要求该银行及其所有分行披露被执行人的账号信息,银行要在两个星期内提供这些情报。 被收集情报方有义务协助检察官调查,根据法国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任何人均有义务为司法提供协助,以查明事实真相。任何人在受到司法机关的合法请求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拒绝协助人处以罚款或者民事罚款,且不影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共力量拒绝协助的情况下,对由于拒绝协助导致的损害公共利益承担金钱赔偿责任。共和国检察官作为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官(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第十一条)可以要求国家、地区、城市公共机构和企业、金融机构等提供情况,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即使涉及到某些有关个人自由和私生活的秘密,在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也应当提供情况。 检察官收集被执行人情报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检察官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收集被执行人的情报。根据《民事执行程序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调查范围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本人及其雇主的地址,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设立账户之机构的地址以及以被执行人名义开立的一个或数个账号、共同账户或合并结算的账号以及开立这些账户的地点。法律明确规定,其他的一切情况均予以排除。实务中,检察官获得要查找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主要通过行政部门,社会保障机构或者被执行人的雇主来查找;从法国中央银行的登记卡上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从法国邮政支票中心查找被执行人的账户;检察官甚至可以要求警察机关与宪兵机关提供它们所掌握的情况信息(司法部1992年9月25日通知)。 (三) 情报的使用 有关被执行人的情报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根据《民事执行程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检察官收集所得的情况,只能在要求收集这些情况的一项或数项执行根据所必要的执行限度内使用,任何情况下,检察官均不得向第三人通报情报,也不得制作任何记名登录卡片,不得将情报收入数据库。检察官查找的情报只能适用于个案,其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检察官违反这一规定的,最高将处以刑法典所规定的沉重刑罚,即最高五年监禁和200万法郎的罚金,而且并不妨碍必要时的纪律惩处,以及损害赔偿。司法执达员根据检察官收集的情报决定采取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1991年的执行程序改革要求,在法律授权有资格开设存款账户的机构手中实施扣押时,该机构有义务报明债务人在扣押实施之日其账号或其各账号的余款(《民事执行程序法》第四十七条)。 三、反思与再改革 虽然司法执达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但是实践表明司法执达员和检察机关的合作并不顺利。从立法的角度看,《民事执行程序法》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对司法执达员的申请经过一定的期限没有答复的视为申请未被接受,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司法执达员提出申请后到期限届满之日才知道申请是否被接受。在此期间内,司法执达员和检察官可能都没有进行查找,其后果是被执行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财产查找的效果受影响。另外,在情报使用上,由于法律禁止检察机关将收集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收入数据库,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其他执行案件财产查找工作的快速展开,这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事实上,法国的立法者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了能够及时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国一方面在讨论如何在立法上协调司法执达员和检察机关在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明方面的关系,同时又在强化司法执达员查找权力。新近的改革结果是司法执达员为查找被执行人的地址和银行账户时有权直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务机关有义务予以配合。因此,司法执达员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是可以选择向检察机关请求协助,也可以向税务部门查询,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扩大了司法执达员的查找权。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对检察官查找权的规定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增设了一种查找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执达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难的问题,无疑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我国目前面临着与法国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国情下检察机关能否在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中有所作为呢?这一问题无疑值得人们思考。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民诉法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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