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修车辆留置权的概念跟特征 |
释义 | 一、维修车辆留置权的概念跟特征 维修车辆留置权的概念跟特征如下: 1.维修车辆留置权,是指车辆承修方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占有托修方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其应付的维修费用,超过约定的期限时,承修方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车辆。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维修车辆留置权的特征: (1)托修方未支付应负担维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 (2)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维修费用。 (3)承修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在维修合同签订后,当托修方将车辆送给承修方维修时,承修方就开始占有该车辆,直到车辆修好交付给托修方为止; (4)承修方留置的车辆必须是维修的汽车,而无权留置托修方其他车辆; (5)承修人对留置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该如何实现 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 三、留置权怎么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方法如下: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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