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引导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 |
释义 |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为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农产品,从2001年开始,农业部在全国创建了200个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和2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出口示范基地县。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3044家企业的7219个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实物总量达4988万吨,产地监测面积611万公顷;全国已有14088个无公害农产品通过认证,认定有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达16679个,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产销秩序,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更加有效地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除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外,还明确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通过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为其成员开展技术服务的水平。 法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还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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