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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期限
释义
    一、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期限是多长时间
    由于一些企业的非法经营涉嫌犯罪,经过刑事追诉调查后,有关机关会对该企业经营场所、财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那么,刑事诉讼的查封、扣押期限,到底是多长呢?首先,我们看民事诉讼是如何规定查封期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从以上规定我们得知,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根据案件处理情况而定的。当然,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场所等,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四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五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刑事案件公安不立案的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另一种是本来应该立案但是没有立案,此种情况,检察院可以监督通知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期限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期限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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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