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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间接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是什么
释义

在间接代理中,什么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中国民法通则第63条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没有规定间接代理,它只规定了直接代理:“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中国合同法对间接代理有相关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第三人的原因,代理人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委托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使代理权,但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关系的,除非委托人不订立合同。“该条款实际上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在间接代理中,委托人本身不是合同的一方,但在第三方违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方,以便委托人能够违反合同关系,并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我不能在任何情况下行使干预权。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下,未披露人不能行使合同干预权:第一,未披露人行使干预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不一致。换句话说,代理人和第三方排除了我在合同中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应有的干预权。第二,第三方是基于可信代理的个人因素。如果第三方非常重视代理人的个人因素,如其自身的技能和支付能力,身份不公开的人不得行使干预权。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个人因素是第三方与代理人之间合同的唯一依据。第三方通常明确表示只想与代理人签订合同,而不愿与其他任何人签订合同。换言之,如果第三方在签署合同时知道其存在,他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完全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与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因委托人原因,代理人不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条规定的实际上是第三方的选择权,即代理人因委托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第三方在发现自己后享有选择权。具体而言,他可以要求自己或其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起诉自己或其代理人。然而,一旦第三方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承担义务,他就不能改变主意起诉另一方。第三方对其中一方提起的诉讼是他做出这一重要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方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起诉另一人。第三方有权选择的观点是,第三方只与一人打交道。基于公平原则,他只能起诉代理人或自己。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即第三方选定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者并不急于做出选择。如果被告是判决中的代理人,且第三方未得到偿付,第三人也可以免除代理人的责任,并对自己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还规定:“如果委托人针对第三方行使代理人的权利,第三方可针对委托人对代理人提出抗辩。如果第三方选择委托人作为其对应方,委托人可针对代理人提出抗辩,并针对第三方对代理人提出抗辩。”
    

以上是鲁巴小编介绍的关于委托人在间接代理中的介入权和第三方在间接代理中的选择权的法律知识。通用域名格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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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