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的一般原则: 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作为被告”。涉外离婚案件中,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的特别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国结婚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得为离婚缔结法院的法院所接受。双方返回人民法院处理,法院可受理原婚姻登记地或被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p> (3)对于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在双方回国时受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请求。p> (4)外方向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内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如果两名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达成协议,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被告原住民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P > >(6)香港、澳门、台湾离婚案件管辖权参照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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