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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就业歧视及劳资纠纷法律扶助办法的内容
释义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就业歧视及劳资纠纷法律扶助办法
    第1条本办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办法之执行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
    第3条本办法之扶助对象为在工作职场发生就业歧视或劳资纠纷之原住民。
    第4条依本办法补助之法律扶助项目如下:
    一、法律咨询。
    二、调解、和解及仲裁。
    三、法律文件撰拟。
    四、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代理或辩护。
    五、诉愿、行政诉讼之代理。
    第5条扶助对象得自行选任合格之律师办理本办法规定之法律扶助。
    执行机关得将其管辖区域内熟谙原住民文化与生活习性或熟谙就业歧视及劳资纠纷之律师列册,以供选任。
    第6条法律扶助之给付标准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询或其它法律事务上必要之服务,每人每一争议之酬金最高为新台币三千元。
    二、调解、和解、仲裁、诉愿或其它协商及法律文件撰拟,而不涉及诉讼之代理或辩护者,酬金最高为每件新台币六千元。
    三、每一审级诉讼之代理或辩护,酬金最高为每件新台币四万元。
    四、以集体身分申请者,依前款之酬金为基础,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币一万元,最高不超过新台币十万元为原则;必要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得斟酌相关事项决定之。
    第7条二人以上原住民进行同一诉讼程序,其法律扶助之申请,应集体为之。但未参加集体诉讼者不在此限。
    第8条法律扶助以律师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之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经执行机关审查后,送本会核拨补助款,并副知申请人及扶助对象:
    一、申请书。
    二、扶助对象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证明文件。
    三、委任状或其它委任之证明。
    四、法律扶助之内容及相关证据。
    五、法律扶助之项目。
    第9条依前条申请法律扶助者,应自法律扶助事实发生日起,二年内为之。
    第10条法律扶助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申请人之陈述及所提资料,显无理由者。
    二、就同一争议依本办法或其它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无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第11条执行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将法律扶助执行情形送本会备查。
    第12条本办法所需经费,由本会及各执行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第13条执行机关办理法律扶助绩效优良者,由本会予以奖励。
    第14条本会得委托机关、机构、法人或团体审查法律扶助之申请及其它本办法相关事项。
    第15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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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