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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买卖合同是否引起物权变动
释义 一、撤销买卖合同是否引起物权变动
    现在如果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话,一般来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键点是登记,即判断不动产的归属是看登记。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其成立、生效等问题均依债权法的规定处理,而登记只可能影响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效果或者影响其权利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说明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而合同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其成立以及生效应该根据合同法来判断。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问题。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的,它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仍然有效。
    二、物权变动原则有哪些
    1、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是指任何物权的变动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动产以交付和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则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公示的则不能发上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发生合同的效力。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为了加强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2、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是指凡是经过公示登记的,即使出让人事实上并没有处分权,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依然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凡是善意的信赖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而取得权利的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与实际不相符合。
    3、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结合在一起叫做物权变动的原则
    这种根据法定的形式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使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就是物权行为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德国的民法学家为了解决在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变动问题而提出的一种理论。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例如汽车、轮船、飞机的登记,其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决定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4、动产的交付
    是指物的出让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现实的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转移。传统民法理论中,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现实中,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公示要求,即使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只要享有了对物支配的权利,则在法律上也可以认为享有了所有权,我们称之为法律上推定的交付或观念上的交付。
    三、物权变动对撤销权人的效力
    1、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其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的全部债权的一般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其请求保全的债权限度内,在债务人怠于受领返还的财产或利益时,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代为受领返还,但不得以其受领的返还,清偿自己的债权。但是,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受领返还并以之清偿债权的,不在此限。   
    2、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因为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的行为,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才诉诸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成为债权入行使撤销权而支出费用的原因,债务人对此应当负有偿还的责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拍卖费用、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属于事实问题,应当由法院根据撤销权诉讼的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非为债权人个人的利益,而是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利益,因此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优先于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偿还。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债务人应当首先以其责任财产清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此为原则。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应当自其接受的返还中,首先清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受让人返还财产或利益而债务人怠于接受返还的,债权人依照债权人代位权接受返还,其有权就接受返还的财产或利益中优先清偿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上文就是法律网小编介绍的关于撤销买卖合同是否引起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问题。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若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官方网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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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