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能否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
释义 | 导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通说的扶养费给付一般在离婚之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内)主张扶养费的情形相对较少,那么,婚内能否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呢? 案例: 郑某(男)系退休职工,现年75岁,月工资收入2500余元。十余年前与单某(女)再婚,单某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再婚前单某生育有三子一女,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唯一的经济来源为郑某的工资收入。后双方因不能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经常吵架而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遂提出撤诉。十余年来郑某的工资收入一直交由单某管理使用。虽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矛盾依然尖锐,在这种情况下郑某将工资卡从单某手中要回。单某本来就没有经济来源,因再婚其子女也拒绝支付赡养费。单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每月给付扶养费800元,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起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单某所提之诉符合法定条件。实践中,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夹杂着大量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因素在里面,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这些因素往往就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而很少强调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心目中这些观念更是根深蒂固。所以,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中往往是法律规定与人们的关于伦理道德的感知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本案即是明显的一例。 法定扶养费请求权不仅是伦理道德调整的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郑某和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钱无论由谁支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关系,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对此不应过多干涉。应该说,上述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最起码它指出了夫妻财产共有的特征,但对于这种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权法律应否进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属于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看到这一点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从很大程度上讲,共有财产支配权毕竟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扶养费请求权却是法定的。所以,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法定扶养费请求权不仅仅是伦理道德调整的。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同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需要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本案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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