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问题 |
释义 | 李先生父亲原为意见私营企业的工人,2002年九月份在一次出差送货过程中不幸于车祸,造成又推截肢,左腿严重受伤,至今仍在家休养。厂房所用车是东北的,是过责任主要在本车,事故在交警处理时,扯住赔偿四万元现金和议长十万元的借条。厂房则没有付够基本的医疗费便撒手不管,无奈他们只好于2003年六月份在仲裁立案。但直到今天还没有仲裁结果。厂方认为他们已经获得车主的赔偿(主要是指那十万元欠条),厂方便没有责任再给予我父亲任何赔偿。仲裁也是一次为理由,不能决定李先生父亲是否应获得厂房的赔偿吗? 并且厂房没有给职工如人身保险,请问我父亲是否还享有人身保险的权利,是否能获得厂方的人身赔偿,对于仲裁说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断定赔偿方法的说法,我们该如何做,怎样才能尽快结案,让我们这个普通的农民之家早日解脱? 李先生的父亲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当按照工伤处理,但受伤的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交警也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根据李先生说的情况,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那么企业就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我认为他现在需要提起的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应当以借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肇事者给予赔偿,如果赔偿的金额不足的,不足的部分可以由企业来承担! 李先生可以要求厂方对你父亲进行赔偿,因为这是工伤,应按我国劳动法规进行赔偿。同时,他可以申请对肇事另一方强制执行尚未付的款项。 编辑推荐: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误工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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