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3年10月29日,李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主为刘某)不慎将徐某撞倒,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徐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9万余元,经鉴定为伤残七级,后续治疗费需5.5万元。李某支付了医疗费7.2万元及鉴定费1500元,共计7.35万元。2015年 4月27日,金溪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李某和刘某共同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 执行判决生效后,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玩失踪”,有执行能力的刘某却始终拒绝执行。2016年8月31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刘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定李某、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意义 被执行人在被依法拘留、罚款后仍不知悔改,扬言有钱也不履行义务,另一被执行人李某则藏身外省“玩失踪”。二人的拒执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但终因拒执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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