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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释义
    导读: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应依有偿方式取得,即依出让方式取得。但在人多地少,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客观上要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够流转,房地产市场发展本身也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其条件是:
    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取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只有按照上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你才可能办理房产证,否则属于违法用地,开发商不能享有该幅土地使用权,你当然也就无法办理产权证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page]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一 、 办理程序
    1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2 、国土部门审核;
    3 、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 、 申报材料
    1 、土地使用权人和需划拨土地单位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 、宗地图或坐标图;
    4 、土地补偿协议;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三 、 承诺时限
    1 、 15 个工作日。
    四、 收费标准、依据
    地价款(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五、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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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