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解除查封提交材料 |
释义 | 一、破产清算解除查封提交材料 (一)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二)解除查封的有关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需要。因为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书得到顺利执行。判决书生效,尚未执行,是不能解除查封的。必须在被告人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才能解除查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破产财产查封有优先权吗 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则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 三、股权查封和冻结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二)针对对象不同; (三)处罚力度不同。 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冻结即无形的财产权益采取的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产清算解除查封提交材料的相关知识,破产清算解除查封需要提交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以及解除查封的有关文件,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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