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精神残疾能收养子女吗 |
释义 |
一、三级精神残疾能收养子女吗 三级精神残疾不能收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但要注意的是三级精神残疾的,如果未被认为是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可以依法收养小孩,具体的精神鉴定情况应该由有关机构认定。但在法律实务中,一般有精神残疾的人是不能收养小孩的。 二、收养小孩有哪些其他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无子嗣 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无特殊疾病 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三十周岁),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三、关于收养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三级精神残疾能收养子女吗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三级精神残疾不能收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三级精神残疾不符合法定的收养人条件。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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