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破产企业重整流程 破产企业重整流程如下: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 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 3.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5.或者计划未能顺利执行的,则转入破产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企业破产重整原因 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 1.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三、破产重整失败怎么办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