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班途中车祸亡 构成工伤应赔偿 |
释义 | 8月1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苏某伟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构成工伤,苏某伟所在的公司一次性赔偿36000元。 2007年7月,汤阴县城关镇的苏某伟被汤阴某公司招为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3月8日,苏某伟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住院。其起诉肇事司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判决后,因肇事方履行能力问题未能得到完全赔偿。2008年9月10日,苏某伟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月,苏某伟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其父母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工伤赔偿金48000元,诉讼中,公司辩称,法院已判决肇事方赔偿,故不应再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伟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已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在肇事赔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公司应对苏某伟承担工伤赔偿补偿责任。在法院主持下,苏某伟父母与公司本着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上述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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