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毁坏林木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毁坏林木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二、非法占用林地罪和毁坏林木罪的区分 非法占用林地罪法定罪名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毁坏林木罪法定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林木或苗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 1、客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对象是耕地(林地)资源;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行为人侵犯的是林木、苗木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非行为人所有的林木、苗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毁坏林木、苗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由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毁坏林木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毁坏林木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毁坏林木达到一定数量和面积的,需要依法立案追究责任,具体量刑时会根据毁坏林木的数量、造成的后果严重性来确定,如果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的,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