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形式不同。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双方是因同一合同形成的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三、不安抗辩权适用的事由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不安抗辩权适用的事由有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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