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问:A公司是一家大型知名家电企业,注册地位于B省。2007年,A公司决定扩大业务规模,准备在C省设立分公司。因此,D公司派出8名中层干部到C省拓展业务。这八个人来到C省后,他们租了办公室,同时招聘了20名新员工。几年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a公司在C省的扩张战略失败,决定将其在C省的分公司的资产和人员迁回B省。其中一名员工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声称a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就改变了工作场所,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认为小张是与D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D是小张的雇主,小张与a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小张工作地点的变更由其雇主D分公司决定。因此,小张不应向a公司索赔。对不起,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持有营业执照和注册证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但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些分支机构被上级法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将给劳动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工作带来麻烦和不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雇主,持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可以直接聘用为用人主体,依法以分公司名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以分公司名义作为劳动保障监督和劳动争议解决的行政相对人和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后,法律意义上的雇主是这些分行,如当地银行分行和保险公司分行,它们可以作为独立雇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责任方面,分公司因财力有限不能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分公司的法人承担。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能由员工作为受托人签订。分公司不能直接聘用为用人主体,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名义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仍然是设立这些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劳动保障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中,这些企业被视为行政相对人和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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