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工厂负责人向仲裁员出示了2016年2月20日与李的会议记录,该记录显示工厂询问李是否愿意按照原合同中的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并由李签字,李最终决定不续签。因此,工厂在合同期满时终止了李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至于拖欠的劳动报酬和补偿金的支付,这是双方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发生的争议,李没有收到。这并不是说该工厂有主观和故意的欠款。最后,在仲裁法院的调解下,工厂支付了李某上个月的劳动报酬,李某还就其行为向单位道歉 具体案件: 2016年3月28日,李某到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要求工厂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逾期劳动报酬和逾期劳动报酬补偿金!在仲裁员耐心的调解下,工厂支付了李的劳动报酬。同时,李也向工厂道歉,案件成功解决 2014年3月27日,李申请了一家工厂的财务总监职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6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2100元。在他的工作中,李履行了他的职责,工厂也按月支付李的劳动报酬。2016年2月20日,工厂负责人通知李,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16年3月26日到期。李是否愿意继续在单位工作并续签劳动合同。几天后,李告诉单位,在合同到期之前,他不会继续工作。截至2016年3月26日,离职前,双方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发生争议。李认为,工厂应该支付4200美元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同时解决自己的工资问题;但厂家认为,早在一个月前,该单位就与李某协商是否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该单位工作,李某不同意,因此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因此,在愤怒中,李先生没有收到上个月的劳动报酬,并损坏了单位的办公用品,因此单位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赔偿!因此,李先生前往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先生对《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误解,导致了一系列不必要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只单方面主张自己的权利:“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发给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不了解支付经济补偿的先决条件。这里有一个温馨的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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