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不成立与重大误解之间是否存在必要的联系 |
释义 |
1、 哪些情况是重大误解: 合同可以取消取消的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和利用他人危险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有错误理解的行为,使该行为的后果违背其本身的意思,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以及行为的种类、性质等有错误的认识,使行为的后果违背自己的意思,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标的物的规格和数量有五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将销售合同误解为礼品合同,必然会改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违反双方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应该是对另一方的重大误解。在立即解决或无个人性质的合同中,另一方的误解通常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在基于当事人信用的合同(信托、委托、存款和信用)、基于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的合同(如礼品和免费贷款)或基于当事人特定技能的合同(如履约和加工合同)中,另一方的误解显然属于重大误解 (3)对主体种类的误解。如果冰箱被误解为冰箱。由于对标的物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的误解,将导致合同目的的失败,使误解遭受重大损失。这应该属于对主题质量的重大误解。将赝品视为真品而将合金视为纯金是一个重大误解。但是,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上述误会对误会造成重大损失,则应归类为重大误会。如果未对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54条,如果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一方(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撤销权的行使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反对具有解除权的人作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法行为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可撤销权,否则可撤销权将被消灭,可撤销合同将成为有效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合同性质的错误理解,主要是单方面的误解。失败意味着双方尚未达成协议。如果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是一种事实错误,那么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显然与合同的意图或目的不一致。如果合同的性质被误解,并且不危及合同意图或目的的实现,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如果双方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将固定合同误解为销售合同,这种误解通常是一种常见的误解。这种误解不能被视为导致合同取消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被视为合同失败。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名称的误解,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2)对合同标的的身份的错误理解。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身份有错误理解,致使合同无法成立。根据中国合同法的精神,双方的误解应被视为毫无根据。对合同标的物身份的错误理解不等于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征的错误理解。由于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征存在错误,实际上违反了真实意思,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予以补救。如果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也可以将其视为重大误解。为了尽可能地保护交易关系,解释规则应优先处理争议 (3)对基准存在的错误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物存在。后来,他们发现该主题并不存在。对这种情况有两种法律理解。一般认为,标的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合同应当视为无效,因为标的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合同的履行不能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是,标的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双方的协议都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最好按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处理。笔者认为,最好将标的物的不存在视为合同的无效。虽然标的物是假设性的,但表面上的协议已经存在,因此这种合同可以被视为已成立。由于标的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支付无法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汇兑支付变得不可能。从这一概念出发,在法理上仍然可以认定合同无效。重要的问题是,标的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并且由于重大误解而不能被视为订立的合同。理由很清楚: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在被撤销前具有履行效力的合同,且标的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因此该合同不能具有履行效力,合同未成立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重大误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未成立是由于重大误解。因此,合同的不成立与重大误解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不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到卢巴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