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享有经济补偿 |
释义 |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是否享受经济补偿 是否有经济补偿,取决于以下条件: 一、单位不续签的,需要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合同,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该单位维持或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条件,而该员工仍不续签合同,则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如果公司减少原有工作条件,员工不续签合同,公司还将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 廖是上海的外籍员工。2010年1月8日,他进入上海一家汽车金属零件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上海 2015年1月28日,公司向廖提供了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文本规定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内容不变。廖对劳动合同地点为上海的协议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明确指定具体地址,而不是“上海”。公司管理人员解释,劳动合同约定地点为上海,统一格式。以前的劳动合同也是这样约定的,廖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廖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未就具体工作地点达成一致 2015年2月25日,公司向廖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以廖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5年4月13日,廖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经劳动仲裁和庭审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后结案,本案不支持廖的请求 律师的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通过对本案例的评估和分析,有助于劳动者正确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 I.当劳动合同到期,因雇主以外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员工不同意续签 在这种情况下,廖与公司签订的定期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5日到期。由于双方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向廖提供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文本,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除条款类型发生变化外,无其他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和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廖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本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非本公司原因,本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廖先生建议他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地点不具体、不明确,但这并不构成公司减少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因为之前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也是上海,因此,廖的要求缺乏依据。如果工作场所协议不明确,引起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更换工作场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作必要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包含工作地点的内容,表明工作地点为上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廖认为,关于工作场所的协议并不明确,应该更加具体。工作场所协议存在争议,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重新协商。如果公司想单方面改变工作场所,还需要与廖协商。公司需要对变更工作场所和其他劳动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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