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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A公司劳动合同损失案例分析
释义

许昌a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2013年,公司在南京开设了一家分销店,并招募了一批销售人员,包括Jing。公司向景某支付月薪3218元,社会保险补贴300元。许昌一家公司表示,公司在南京与景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当公司通知景某不再与景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负责保管公司资料的人员发现双方劳动合同缺失。Jing还否认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得到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许昌一家公司拒绝接受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该公司抱怨员工一开始情况复杂,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到公司申请社会保险。因此,公司同意他们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是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不应向Jing补缴社会保险费。关于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提交了除景某外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出国证人的证词,证明他与景某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一件由他自己保管,另一件由商店办公室保管。在这方面,Jing先生辩称,原始仲裁裁决中确定的事实是明确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他要求法院驳回该公司的索赔,并通过工资单证明该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但经审理,他从该公司获得了36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许昌市纬都区法院裁定,许昌市某公司应向景某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应为景某补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由相关社保机构核算,景某应退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3600元。许昌向一家公司提起上诉
    

结果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靖在原告许昌的一家公司从事销售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都有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景某支付其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扣除已支付给景某的工资后,仍需支付的差额为35398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景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218元。此外,公司未依法为景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每月以现金形式向景支付社会保障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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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