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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释义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素是什么。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主要误解包括以下因素:
    

(1)必须是表意文字(即表达意图的一方)因为误解而表达了意图。首先,表意文字应表达其意图(反映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法评估是否存在误解。其次,表意文字的意思表示必须由误解引起,即表意文字的错误理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对合同内容必须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并导致合同的订立,以便双方可以要求取消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总是导致合同的取消。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误解必然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如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误解,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以下情况有错误的理解,可能会使被误解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不能被视为误解:
    

① 对订立合同的动机有错误的理解。合同当事人有不同的动机。例如,购买电脑是为了学习。在本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种错误,那么这是一种动机错误,不应影响销售合同的有效性,否则将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当然,如果当事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动机,动机的错误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② 某些条款中的错误,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应被视为重大误解并导致合同取消
    

对合同内容的理解错误主要指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错误;对次要合同条款的误解不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太大影响,一般不应视为重大误解。当然,应该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其他因素来确定。(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另一方的欺骗或不当影响造成的。在正常情况下,它是由表意文字自身的疏忽行为造成的,即表意文字的粗心和粗心。如果表意文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将其视为误解。任何人应对其故意行为负责。表意文字在订立合同时故意保留真实意思的,或者故意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看似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的,或者明知对方当事人误解了合同而仍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这表明表意文字希望追求其意图表达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意图表达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将其视为重大误解。例如,如果甲方签订销售合同时知道乙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则不能将其视为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应当注意而忽略注意。例如,如果表意文字在另一方提交的合同草案上签字并盖章而根本没有看一眼,则行为人无权要求取消合同。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理由,以其行为对自己不利为借口而撤回诉讼。在实践中,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方的行为造成的。在这方面,它不同于错误信息。在错误信息的情况下,表意文字所表达的意图是真实的,但错误信息是由传播者的错误造成的。这种误解完全是由于一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另一方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出错,则属于欺诈,而非重大误解。
    

(4)误解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给误解造成重大损失。正是因为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错误的理解,而基于这种错误的理解订立合同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可以称之为重大误解。在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允许误解方取消或变更合同,只是为了保护意图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
    

至于误解是否确实给双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不应视为重大误解的必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通常会给误解方造成巨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可能只造成轻微损失,甚至没有实际损失。在这个时候,它仍然应该被视为一个重大的误解。如果以误解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条件,则必须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误解。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并造成损失后,将合同视为重大误解,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要误解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造成巨大损失,可以认为是重大误解。当然,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在合同解除后,损失分担和损失赔偿的问题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其他因素来确定。重大误解的履行
    

如上所述,只有当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误解影响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或权利义务时,才能处理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行为的种类、性质有错误认识,标的物的规格和数量使得行为的后果违背了自己的意思,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来说,主要的误解包括以下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果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错误地将销售视为礼品或礼品视为销售,错误地将补偿贸易或来料装配视为涉外商品销售,错误地将贷款合同视为借款合同等,双方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视为重大误解。另一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许多情况下,选择另一方的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只要另一方同意订立本合同,并自愿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则应按本合同履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另一方的错误也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并注重对方具体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当承包、委托、履行、招揽等合同十分重视对方的技能、信用、资格和身份时,如果对对方存在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例如,在加工合同中,由于加工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和能力从事加工合同,如果a公司被误认为是B公司并签署了加工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与合同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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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