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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一房二卖” 如何赔偿?
释义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15年6月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某地B幢28层2806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40.12㎡,总房款为4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郭某于当日向被告付清购房款40万元,并现金支付维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缴契税12000元,合计支付42万元。然而郭某交清上述款项后,开发商却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郭某无奈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给凡某,且早已于2015年5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郭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由开发商返还己付购房款40万元、维修基金和代收代缴契税,赔偿己付购房款的一倍40万元。
    【法律分析】
    开发商一房二卖属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该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原告,故应当承担一倍赔偿己付购房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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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