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单纠纷案例二 |
释义 |
提单纠纷案二 2005年7月22日 中国轻工业原料总公司与巴拿马**航运有限公司、韩国**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提单纠纷上诉案。,有限公司和中国**外国船务代理公司 原载于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系列 -海事案件精选分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aielshippings。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实业有限公司(kokukasangyoco.Lt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1998年4月13日,中国轻工业原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轻工业)与**深圳市振华轻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轻工)签订协议(98)轻材料金字(06)g号。协议约定,中国轻工业代表汕头轻工业进口600吨脂肪醇,单价为每吨1300美元,总金额为78万美元,中国轻工业将代表汕头轻工业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并收取总付款1.5%的代理费。汕头轻工承诺在信用证承诺15天前支付所有付款和代理费。承诺完成后,中国轻工业将向汕头轻工业提交《进口申报表》进行报关和发货。汕头轻工负责进口报关、运输手续及费用,报关后将原进口报关单提交中国轻工,以便中国轻工能在1998年5月8日及时办理核销,中国轻工业与日本三井签订了98qcj06g合同,协议中国轻工业将从三井购买780吨脂肪醇,单价为每吨1250美元,总价值为975000美元,用于中国汕头。同年5月12日,中国轻工业发行了编号为lcc09860015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为三井公司。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1998年5月23日,制造商应出具两份注明详细检验结果的质量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所有单据必须在开航后3天内送达银行。同年5月15日和21日,中国轻工业两次要求修改信用证。第一项是更改信用证的有效期,并将其延长至1998年5月27日。发货人应出具两份正本和两份副本的质量证书。所有文件必须在开航后5天内发出。增加“专用条款第7条:可接受租船合同提单”。第二次修改为2份原件和2份副本。质量证书由独立检查员签发,并标有“其他未更改”。同年5月22日,通知行通知三井,中国轻工业要求修改信用证内容。同年5月25日,三井公司收到通知行发出的上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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