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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因非法积载危险货物造成的沉船和货物损坏,承运人无权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释义

判决要点
    

他长期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了解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但为谋取个人利益,冒险非法积载危险货物,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放任态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告**波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宏信公司与被告**海华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以货运单的形式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意**船务公司将其六个集装箱的饮料从上海运输到广东黄埔和蛇口,**船务公司将安排实际运输的“华顶山”船。2005年5月25日,“华顶山”号从上海港启航,载有36名托运人的142个集装箱,其中包括原告的货物。当这艘船驶往台湾海峡时,它发现2号船舱有一处明火。“华顶山”轮按照厦门海事局的指示,抵达3号锚地自救。与此同时,“沪九12”号船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华顶山"号船的明火被扑灭,"小拓8"号船抵达协助降温。“华顶山”号船停靠码头,开始卸货。这时,一号舱发生了一次沉闷的爆炸,舱内冒出淡黄色的烟雾,随后发生了四次爆炸。在这次事故中,原告的六个集装箱随船下水。后来与其他集装箱一起堆放在东渡码头货场。经检查,原告货物共有四箱全部损坏,一箱不合格,如果在50天内售出另一箱,残值仍将为21600元,但原告到厦门提货时需向码头支付12000元,无法保证按时售出。经过权衡,原告决定不提货。经厦门市海事局“华顶山”调查,该船起火原因是二舱装载的保险粉由于水分积聚和热量而自燃。同时,1号舱的过硫酸钠应违规装载。
    

判决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船公司对原告遭受的货物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无权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和第3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9条的规定,**船务公司被责令赔偿原告**公司货物损失714560元。
    

**船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的结论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估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应承担严格责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可归因于托运人和货主的原因,**船公司应对这种情况下的货物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厦门海事局已认定“华顶山”号船舶火灾和沉船事故属于严重责任事故,违反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船运公司对此裁定无异议,且无法证明其免除了事故责任。因此,应向因海难事故受损的货主或相关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平均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非法装载保险粉引起的火灾。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规定承运人在沿海货物运输中有开箱验货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209条,**船舶公司不会因保险粉自燃引起的火灾和船舶最终沉没而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根据厦门海事局的调查报告,已证明**船务公司在船舱内非法装载保险粉和过硫酸钠。作为一家专业航运公司,该公司长期从事海上货物运输,并充分了解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然而,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它冒险非法装载危险品,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放任态度。因此,可以确定,负责船舶配载的**船务公司在本次运输中的实际情况对海难的发生具有主观意图和认识。因此,本案中的货物因船舶沉没而落入水中而受损。**船务公司在知道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对非法积载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件编号:二审编号(2005)民中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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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