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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运代理在无单放货纠纷中的责任
释义

无提单交货是近年来国内航运界争议的问题。据有关统计,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被境外进出口商骗取无单放货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以上海海事法院为例,1999年受理此类案件25起,涉案金额2700万元;2000年受理此类案件30起,涉案金额4500万元。由于这些案件的承运人大多在海外,法院的判决往往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执行,导致此类纠纷高发,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然而,我们注意到,在起诉承运人的同时,大多数案件也将国内货运代理企业列为被告。因此研究货运代理企业在无单放货中的民事责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在许多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能具有代理人、独立经营者和混合经营者的身份。由于本文篇幅较长,且对货运代理企业的最初定义不明确,因此本文仅讨论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的情况,本文所讨论的无提单交货是指广义上的无提单交货。无提单交付是指未出示正本提单的货物交付。广义上,无提单交付还应包括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情形,即“无提单交付”。实际上,交付和交付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本文所讨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注意到,《民法通则》第六章具体规定了民事责任。在第六章中,第一节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第三节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尽管有许多关于民事责任概念的学术理论,如“制裁论”、“后果论”在“义务论”中,本文所讨论的民事责任更倾向于前面的定义,即无提单交付的性质一般来说,法律后果往往与行为的性质密不可分。不同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可以通过民法的一般原则得到证实。《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二者的民事责任不同。因此,要探讨无提单交付的民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无提单交付的性质
    

目前,海商法实践中无提单交付的性质一般包括违约、侵权、,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所谓违约,是指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原始提单交付货物,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号)公布了“**电子有限公司诉*局苍马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他无提单交付纠纷”一案的再审决定后,有些人认为,无提单交货可以统一地定性为违约。如果确定无提单交付为违约,提单持有人一般不得起诉承运人以外的其他相关方,因为提单持有人与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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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