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规定。由于企业的类型不同,重大损害的定义也有很大差异,不便于对重大损害做出统一的解释。如发生劳动争议,其规定的重大损害可通过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确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1)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2)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3)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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