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则 |
释义 | 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心所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1.2本规则所指认证证书是指中心颁发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按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1.3本规则所指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1.4认证证书由中心统一印制、颁发。认证标志由中心或授权获证组织印刷、模压等方法制作,并依据《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协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标志。 2.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基本内容及样式 2.1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中心制定的《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程序》的要求。 2.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样式,见“附件一”及“附件二”。 2.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为中文文本,企业需要时提供英文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中、英文对照形式。当两种文本存在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4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2.4.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确定,为“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用“CCC”表示如图所示: ![]() 2.4.2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式样的名称为“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用英文字母“CAM”表示。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识组成。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为变形英文字母“CAM”,如图一所示,种类图案为在基本图案的右部加种类标识,表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用该认证种类的英文字头标识。 如图所示:“Q”代表合格认证,“S”代表安全认证。 ![]() ![]() ![]() 2.5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按尺寸分为五种规格,(见下表)。企业可根据不同产品选购相应的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规格表 标志规格标志尺寸(L´H)mm 1号158´68 2号113´48 3号80´34 4号68´29 5号40´17 3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3.1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3.1.1 认证标志的制作由中心指定的印制机构制作。 3.1.2承担印制标志工作的机构必须对认证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中心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制工具。 3.2.3获证企业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必须将填制完整的《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订购单》传真至中心,经中心核实“订购单”各项内容及款项后,实施印制并发放。 3.1.4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订购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订购单》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中心申请。 3.2申请人申请使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认证标志的申购见附件三《CCC标志申购须知》。 4.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4.1中心根据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4.2企业必须获得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3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具有专利性质,构图受法律保护,未经中心授权,证书持有者不得自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4获证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前,应当与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协议》。 4.5获证企业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4.6认证证书持有者有权表明其产品已通过了认证,已被授权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4.7证书持有者应充分注意其出版物和广告,避免认证与非认证产品之间、产品认证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间的混淆,避免给购买者产生误导的相关内容。 4.8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标于每一获证产品上,在产品尺寸或类型不允许的情况下,标志应标于获证产品的最小包装上。 4.9认证标志的标示形式和位置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必须在首次使用认证标志之前报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4.10认证标志不应当从一类产品转用到另一类产品。 4.11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在对其责令整改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12中心依据本规则,对不正当引用认证制度或不正当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企业,采取暂停使用、撤销等措施,并予公布,严重时采取法律程序。 4.13认证证书的保持、变更、暂停、注销、撤销及恢复,依据《农机产品质量认证通则》的规定执行。 4.14证书持有者有违反上述规定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持有者承担。 5.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监督管理 5.1中心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及认证证书有效性进行确认和监督。 5.2获证企业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及中心对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中心将及时公布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5.4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及标志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本规则由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6.2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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