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 |
释义 | 一、法院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 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的方式是: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2.或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3.人民法院依照国际条约,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二、我国哪些情况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 三、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网提醒您,涉外婚姻需要的资料: 1.中国公民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际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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