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的慨念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慨念包括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赋予行政职能的主体; 2.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 3.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主体实施的行为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执行力,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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