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与交通赔偿冲突吗 |
释义 |
工伤赔偿和交通赔偿有冲突吗? 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重叠。此时,受害人一方面是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赔偿时,是否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 在这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但法律并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支持,明确规定不同地方的做法也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往往会出现对同一情况区别对待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或者其亲属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的,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批复》,当工伤和交通事故同时发生时,伤者不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受伤救治,还要向司机索赔,即得到双倍赔偿。但很多地区对工伤、交通事故的赔偿优先权没有规定,只允许医疗费用不允许重复支付。 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造成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并已按照有关意外伤害处理规定取得相应赔偿的,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而工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待遇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医疗费、康复费,辅助设备更换费等费用只能按实际数额支付,已按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不得重复支付;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标准水平的,属于被保险职工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补足差额;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医疗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项目的,并已按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给予补偿的,不得重复支付;补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标准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差额; 以上为相关资料整理由本杂志的小编辑出版鲁巴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补偿待遇属于补偿待遇。只要《工伤保险法》没有对赔偿待遇的竞合作出规定,就应当依法对赔偿待遇进行赔偿。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在线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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