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范围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赔偿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本条第一款根据抢救、治疗情况,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支出。1处理事故的费用。死者亲属办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以向责任人主张,但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和计算人数分摊不得超过三个。运输费用按当事人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计算,并按单据支付。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旅行住宿标准计算,并凭证明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职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三。家属生活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岁计算;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岁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被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赔偿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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